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和残疾预防体系,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完善产前检查制度,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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