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本市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无障碍信息交流等服务机构和项目,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向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机构捐赠等形式参与残疾人事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和服务。
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残疾人事业,鼓励志愿者学习、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志愿者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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