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应当有残疾人或者残疾人工作者。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本市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干部培养、选拔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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