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政府授权负责联系、指导、管理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提供相关服务,做好残疾人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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