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等有益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