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向残疾人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配置和更换辅助器具,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救助或者补贴。
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基本药物免费制度。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药物费用中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部门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配置和更换辅助器具,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救助或者补贴。
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基本药物免费制度。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药物费用中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部门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