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本市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加强残疾人学前教育、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机构建设,开展教育督导和评估,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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