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四条 本市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殊教育机构设立残疾儿童学前班。
支持、鼓励社会公益性组织兴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启智班等,对残疾儿童进行心理康复、智力开发、行走定向及听力、视力、言语、肢体等功能训练。
残疾人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保障机构内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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