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对达到录取标准的,必须录取,不得拒收。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应当通过随班就读或者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残疾人实施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特点开展职业教育。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应当通过随班就读或者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残疾人实施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特点开展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