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者组织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义务教育年龄段内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送教上门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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