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教育、规划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制定残疾人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特殊教育机构的办学标准和残疾人教育评估标准。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标准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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