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应当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缴纳5‰的滞纳金。
对未按规定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建立用人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根据规定向社会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