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拒不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入学,在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其他侵犯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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