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