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对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义务的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残疾人联合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