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在残疾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核发残疾人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