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四条 政府应当推动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研发。
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获取信息。
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应当在必要的服务区域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有条件的应当提供手语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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