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三条 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残疾人集中的企业、学校、居住区、公共服务机构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支持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维修,保证设施完好和安全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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