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生产劳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销售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鼓励有条件的经济实体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采取建设助残基地等多种形式,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生产劳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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