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三条 本市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给予税收优惠;区、县人民政府和民政、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协调和扶持。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照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残疾人自主创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享受资金扶持、社会保险补贴和信贷支持。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照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残疾人自主创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享受资金扶持、社会保险补贴和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