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民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先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民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先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