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残疾职工的工种和岗位,创造适合残疾人工作的无障碍环境,提供残疾职工必需的安全生产条件,对确需调整工种或者岗位的残疾职工应当妥善安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