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就残疾职工的特殊保障签订集体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