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保障残疾人基本公共文化权益。政府应当提供适应残疾人特殊需要的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