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 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一)组织和扶持盲人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二)公共媒体设置反映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生活的栏目,安排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三)开发推广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项目,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运动会。
(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应当为残疾人参与活动提供方便和照顾。
(五)公园、旅游景点、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提供辅助性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