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残疾人参加区、县级以上组织的文艺、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保证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无工作单位的,由组织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