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九条 本市健全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制度。
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岗位推荐等就业服务,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残疾人就业信息,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支持社会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等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在职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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