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利用社会福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并有计划地设立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社区资源建立综合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康复、日间照料、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
民政、社会建设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等居家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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