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残疾人福利服务设施,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
本市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和就业及收入状况,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