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和医疗保健服务与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母婴保健卫生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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