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妇联、工会等组织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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