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发展全市母婴保健事业。
本市扶持边远山区的母婴保健工作。
本市鼓励实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
本市扶持边远山区的母婴保健工作。
本市鼓励实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