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发展全市母婴保健事业。
本市扶持边远山区的母婴保健工作。
本市鼓励实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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