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