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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