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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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消费者协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可以在乡镇、街道、集贸市场、商业网点、企业等建立基...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四条 本市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悬挂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实行保修的商品,在保修期内没有保修点或者保修点已经撤销的,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八条 大件商品因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需要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必要的运输费用,也可以主动上门服...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九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以及为解决纠纷耽误时间的,经营者应当给予...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条 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货款;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还贷款。法...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发生纠纷,由双方约定送检测机构检测,双方不能就检测机构达成一致意...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标明服务价格,保证服务质量。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明示公告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经营者、展销会举办者、场...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后,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经营者不接受调解或者...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悬挂营业执照或者不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标明服务价格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者、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的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由...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是指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