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八条 大件商品因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需要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必要的运输费用,也可以主动上门服务或者提供运输工具。
前款所称大件商品的标准和目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技术监督局制定发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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