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九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以及为解决纠纷耽误时间的,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赔偿标准参照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