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实行保修的商品,在保修期内没有保修点或者保修点已经撤销的,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