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发生纠纷,由双方约定送检测机构检测,双方不能就检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受理案件的机构指定。检测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检测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对于难以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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