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标明服务价格,保证服务质量。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受到的直接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