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者、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的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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