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物价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开向消费者道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