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悬挂营业执照或者不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不督促参展者和场地、柜台的使用者悬挂营业执照并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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