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标明服务价格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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