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四条 本市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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