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配备渔政执法人员。渔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渔政执法人员对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