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一条 在水库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必须遵守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水源保护的规定,不得影响防洪、供水,不得污染水体,不得影响水库的主要功能。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渔业设施,必须征得该水利工程管理部门的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