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的需要,组织苗种生产,引进、推广优良品种,进行技术指导和其他服务工作。
引进或者销售外地苗种,应当经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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