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六条 持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生产的,应当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9-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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