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职业教育督导制度,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建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